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甘肅高檢處請解釋某甲犯誣告罪判決確定後另一被害犯始行告訴應如何辦理疑義

甘肅高檢處呈請解釋某甲犯誣告罪判決確定後另一被害犯始行告訴應如何辦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甲以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係犯同一案件之誣告罪經乙丙對甲提起自訴無論曾否判決確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訴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12/06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詹世銘;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3/20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