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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檢處請解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在警察機關告訴經撤回後復向司法機關告訴應如何辦理疑義

湖南高檢處呈轉請解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在警察機關告訴經撤回後復向司法機關告訴應如何辦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向司法警察官提起告訴後復撤回即應生效按刑訴法第二一七條該告訴人不得再行告訴等情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8/1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鄧靜安;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2/0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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