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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請解釋私鹽案件司法機關予以不起訴處分之後並認為主管機關舞弊聲請再議乙案

財政部函請解釋私鹽案件司法機關予以不起訴處分之後主管鹽務機關能否聲請再議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外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等情該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原為告發之公務員除發現具有刑訴法第二三九條所列情形得請求檢察官再行起訴外依法不得聲請再議【內含個人隱私】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09/30
  • 相關地點
    江西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孔祥熙;彭克勤;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1/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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