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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高院呈請解釋告訴乃論罪未經告訴可否追訴疑義

貴州高院呈轉請解釋告訴乃論罪未經告訴可否追訴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查刑法雖有變更關於強姦殺人結合罪與犯該罪須告訴乃論各規定徵諸新舊刑法規定完全相同則此犯罪既經檢察官起訴者仍應參照院字第十七號解釋專就殺人部分予以論科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9/10/1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劉含章;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40/01/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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