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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安司令請解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適用疑義

浙江省保安司令{#黃紹竑#}電請解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有關前揭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應服兵役壯丁係指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介紹他人頂替應服兵役之壯丁、上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強暴脅迫而致人普通傷害者、同條例第十七條犯罪主體之法律適用範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2/24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兵役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黃紹竑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4/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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