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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為現任省縣參議員貪污違法應如何辦理乙案

監察院函轉請解釋現任省縣參議員貪污違法應如何辦理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前揭省縣議員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如犯罪應依刑事法令關於公務員規定處斷,內政部電轉請解釋民選參議員身份疑義案及司法院電復案已有該院復監察院院解字第三九二二號解釋函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2/27
  • 相關地點
    山西;陝西;湖北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煙毒及貪污
  • 相關人員
    于右任;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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