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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為收復地區肅清煙毒辦法第三條適用疑義

北平地方法院電請解釋收復地區肅清煙毒辦法第三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示河北高院為煙毒犯合於前揭條文情形者檢察官或法院應依刑訴法第二三一條、二九三條分別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3/26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煙毒及貪污
  • 相關人員
    居正;吳昱恒;夏勤;鄧哲熙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7/2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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