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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觸犯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十八條各款之罪應由主管官署没收囤積物品如無所得利益即不具備併科罰金要件祇依旨揭條例第三十一條科處徒刑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7/29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特別法
  • 相關人員
    蔣中正;李茇;居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9/0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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