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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解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款疑義

國民政府軍委會函請解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款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前揭條文之盜取交通通信器材罪係指盜取已設置之交通通信器材而言不以致不堪用為要件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12/2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特別法
  • 相關人員
    李茇;居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2/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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