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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疑義

行政院函轉請解釋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犯前揭條文之罪囤有貨物者應以該貨物售出後實際所獲之利得為其所得之利益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9/10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特別法
  • 相關人員
    蔣中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10/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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