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檢察處呈轉請解釋刑法公然侮辱與違警法罵詈嘲弄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以最粗鄙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人辱罵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聞見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三○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