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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變造證件持以投考學校應如何處斷疑義

國防部電轉請解釋變造證件持以投考學校應如何處斷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甲借用乙退役證書變造成自己證件投考學校應依刑法第二一六條適用同法第二一二條處斷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2/0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分則
  • 相關人員
    白崇禧;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3/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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