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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破壞和平罪適用法律疑義

國防部電請解釋破壞和平罪與臺籍戰犯應否褫奪公權適用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日籍戰犯於戰時適充任宣撫班長不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惟其手段合於同條例第二條三款第四款規定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處罰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7/0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分則
  • 相關人員
    居正;白崇禧;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0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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