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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為解釋刑法第一三四條第三○二條第一項適用疑義

四川彭水縣司法處電請解釋刑法第一三四條第三○二條第一項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示四川高院該案區長與鄉鎮長均無拘押人犯之權其擅行拘押或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方法犯罪應依刑法第三○二條、第一三四條罪處斷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1/16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分則
  • 相關人員
    居正;張以道;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3/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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