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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請解釋南陵縣長為買人頂替壯丁之金錢可否認為供犯罪所用予以沒收

安徽高等法院電轉請解釋南陵縣長為買人頂替壯丁之金錢可否認為供犯罪所用予以沒收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買人頂替壯丁之金錢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八條没收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9/16
  • 相關地點
    重慶;安徽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分則
  • 相關人員
    王建五;居正;廖江南;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11/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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