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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檢官請解釋刑法第二一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得撤回告訴疑義

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郭德彰#}呈轉請解釋刑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得撤回告訴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但書所謂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係指法定刑中有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者而言應以乙說為是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9/2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分則
  • 相關人員
    居正;李茇;郭德彰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12/1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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