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高等法院電轉請解釋重婚罪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甲得妻乙同意立契將乙價賣與丙雖乙甲尚未離婚但乙丙誤認甲乙間婚姻關係已消滅而再行結婚即屬欠缺重婚故意自不構成刑法第二三七條之罪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