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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高檢察官請解釋某甲犯最重本刑嗣因減刑辦法施行後經裁定減刑能否准許易科罰金疑義

甘肅高等法院檢察處電請解釋某甲犯最重本刑嗣因減刑辦法施行後經裁定減刑能否准許易科罰金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易科罰金為減刑以外之事項故依減刑辦法第二條裁定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縱所犯之罪法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執行困難情形亦不得准易科罰金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11/20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總則
  • 相關人員
    詹世銘;居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12/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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