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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高院請解釋刑法二十九條疑義

甘肅高院電請解釋刑法二十九條第一項教唆犯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社員如明知為犯罪行為而請求社團法人為之代表人如有責任意思與能力而實施其所請求之行為該社員即應成立教唆犯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8/30
  • 相關地點
    南京;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總則
  • 相關人員
    居正;孟昭侗;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04/1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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