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憲兵司令部為代替物可否為侵占罪之客體等疑義

憲兵司令部電請解釋代替物可否為侵占罪之客體等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均應成立刑法第三三五條侵占罪、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與軍事檢察官或軍法官偵查傳喚搜索等執行職務相關規定之法律適用範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9/2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總則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22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