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司令部電請解釋代替物可否為侵占罪之客體等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均應成立刑法第三三五條侵占罪、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與軍事檢察官或軍法官偵查傳喚搜索等執行職務相關規定之法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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