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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解釋已決軍事犯於確定執行中又犯其他軍法或普通刑法罪名應如何報役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已決軍事犯於確定執行中又犯其他軍法或普通刑法罪名應如何報役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前揭軍事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年三個月其應受執行刑期合併計算情形暨非常時期監犯調服軍役條例第三條、軍事犯調服勞役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5/07
  • 相關地點
    甘肅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總則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6/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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