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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委員會公函為解釋減刑辦法疑義

國民政府軍委會函轉請解釋減刑辦法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原處無期徒刑之軍事人犯於依減刑辦法第二條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後如合於調服勞役情形其計算執行刑期等適用範圍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10/14
  • 相關地點
    成都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總則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張羣;居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2/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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