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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高院請解釋刑法第五十八條適用疑義

甘肅高院電請解釋刑法第五十八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刑法第五十八條乃罰金刑量定標準規定犯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限度內酌量加重與同法第六十條加重方法規定無涉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2/04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總則
  • 相關人員
    居正;楊鵬;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4/0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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