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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會請變更貴院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院字第一○六三號解釋

國民政府軍委會函請變更貴院院字第一○六三號解釋有關現役士兵不得視為刑法上公務員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前揭係就不能離軍隊獨立執行職務之一般士兵惟如憲兵依法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時即係刑法上之公務員等適用情形並無牴觸毋庸予變更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3/30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法總則
  • 相關人員
    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6/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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