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咨轉請解釋民事案件卷宗滅失已裁判不能證明其確定者應如何處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債權人所提出淪陷前之判決正本如未宣告假執行未經書記官證明其已確定因卷宗滅失不能證明其確定並難認為執行名義予以執行應由法院書記官作成判決正本向債務人依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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