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呈轉請解釋銀行存單存摺遺失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依民訴法第五三五條第一項規定行之銀行發給存戶之記名存單存摺在實體法上既無得以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規定自不得行此程序等適用範圍院字第一八一五號解釋無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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