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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委員會請解釋與人同居未再婚者不能認為再醮兩點疑義

軍事委員會撫卹委員會函請解釋與人同居未再婚者不能認為再醮兩點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依陸軍撫卹條例規定係以妻未再醮為其應受卹金之條件雖事實上與人同居亦難謂非應受卹金之遺族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01/0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親屬與家產
  • 相關人員
    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2/2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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