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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請解釋辦理不動產典權辦法施行前所設定未定期限之典權究應准予三十年內抑三十三年內回贖疑義

浙江高等法院呈轉請解釋辦理不動產典權辦法施行前所設定未定期限之典權回贖期限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前設定之典權未定期限者如於民法物權編施行後回贖依同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五條民法第九二四條但書等規定僅得於出典後三十年內為之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10/30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不動產權利移轉與設定
  • 相關人員
    居正;鄭文禮;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1/0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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