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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請解釋典權回贖疑義

安徽高等法院轉呈請解釋不動產典權回贖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典權人將典物轉典與第三人其與出典人之典權契約依然存續出典人立約日起算至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時已逾三十年或於施行後始滿三十年如未於施行或期滿後三年向典權人回贖依該辦法第三條所定即不許再行告贖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6/03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不動產權利移轉與設定
  • 相關人員
    居正;陳福民;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08/1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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