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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遠高院為優先承買租地預告登記之意義

綏遠高等法院電轉請解釋優先承買租地預告登記之意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舊土地法第一七三條之優先承買權除依其施行法第二七條第二項規定已為預告登記者外不得對抗第三人如僅由耕地承租人向出租人表示有優先承買權者無從認為已為預告登記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2/24
  • 相關地點
    廣州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不動產權利移轉與設定
  • 相關人員
    居正;于存灝;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2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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