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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浦城縣第二區水北鄉調解委員會請解釋典權糾紛發生疑義

福建浦城縣第二區水北鄉調解委員會呈請解釋典權糾紛發生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示福建高院為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雖規定自民法物權編施行後已失效暨民法物權編第九二六條規定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讓與典物所有權、回贖典物等法律適用情形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2/16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不動產權利移轉與設定
  • 相關人員
    吳全達;李茇;宋孟年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4/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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