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貴州高院請示徵收訴訟費用疑義

貴州高等法院呈據松請解釋合夥涉訟徵收訟費等疑義案及司法院令示司法行政部該案第二、第三點關於適用新舊規則與計算費用方法不屬解釋範圍查第一點合夥涉訟徵收訴訟費用應以原告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為計算標準等適用情形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8/08/1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事爭訟
  • 相關人員
    居正;劉含章;謝冠生;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10/04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