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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為解釋民事執行事件徵收執行費疑義

安徽高等法院電據舒城司法處請解釋民事執行事件徵收執行費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計算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時之價額為準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10/13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事爭訟
  • 相關人員
    居正;廖江南;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12/2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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