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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高院電請解釋民訴管轄疑義

甘肅高等法院電據岷縣地院請解釋民訴管轄法院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共同訴訟被告數人其住所均不在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者依民訴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對於被告一人之訴訟得由該受訴法院管轄不得援用同法第二十條認該法院就共同訴訟有管轄權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01/2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事爭訟
  • 相關人員
    居正;孟昭侗;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40/04/0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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