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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請解釋民事當事人誤遞刑事訴狀應如何辦理疑義

安徽高等法院呈據蕪湖地院請解釋民事案件當事人誤用刑事自訴應如何辦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純係民事關係事件具狀人誤用刑事訴狀提起自訴其後聲明係誤遞或誤用刑狀者應將原狀逕送民庭毋庸諭知不受理判決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6/02/0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事爭訟
  • 相關人員
    居正;陳福民;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07/2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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