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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為經濟緊急措施方案之執行不依普通訴訟程序辦理有無在該方案內明文規定或由政府發佈明令之必要一案

國民政府外交部電請解釋經濟緊急措施方案之執行不依普通訴訟程序辦理有無明文規定或由政府發佈明令必要疑義案及司法院函復來文所述係立法問題不屬解釋範圍由【內含個人隱私】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0/02
  • 相關地點
    上海;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事爭訟
  • 相關人員
    馬斯伯;劉毓林;夏勤;居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3/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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