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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為民事再審案件適用法律疑義

安徽高等法院電請解釋民事再審案件適用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證物不以證明在前訴訟程序所主張事實者為限苟當事人得在前訴訟程序主張以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事實皆得以該證物證之來電以丑說為是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6/06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事爭訟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廖江南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9/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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