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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為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適用疑義

湖北高等法院呈請解釋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前揭條文為當事人一造於期內提出裁判正本者不得以他造不能提出視為當事人所執正本亦已滅失自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5/06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事爭訟
  • 相關人員
    居正;朱樹聲;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8/1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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