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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為解釋民事訴訟費用法修正前加徵之三成是否繼續有效

四川高三分院電請解釋民事訴訟費用法修正後以前加徵三成是否繼續生效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示四川高院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五條修正僅因司法行政部改隸行政院原條文司法院修正為行政院原核准加徵裁判費原額數十分之三者於修正後仍屬有效等適用情形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7/18
  • 相關地點
    四川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事爭訟
  • 相關人員
    居正;劉昶育;夏勤;蘇兆祥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8/2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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