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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函為無記名本票適用票據法第十五、十六兩條困難情形應如何補救請核示一案

中央銀行函請解釋見票即付之無記名本票適用票據法第十五、十六兩條困難情形應如何補救案及司法院復示查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本票為票據法上之票據即無從排斥前揭條文之適用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12/05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孔祥熙;居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12/2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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