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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請解釋關於大佃契約之性質請變更解釋及判例

最高法院呈請變更解釋四川省大佃契約之性質一案及司法院議決令示司法行政部大佃契約當事人一方因支付鉅額押金只須支付小額租金即占有他人不動產使用收益者應認為租賃契約與典權設定契約之聯立一方所支付之押金即為民法第九一一條所稱典價等情所有前解釋與判例與此見解有異者應予變更轉飭知照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1/16
  • 相關地點
    四川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居正;李茇;謝冠生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2/1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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