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湖南高院請解釋民刑案件法律疑義

湖南高等法院呈轉請解釋刑事訴訟程序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甲法院或縣司法處偵查之案件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高院首席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命令移轉偵查於乙法院檢察官或兼理檢察事務之縣長經偵查終結認應起訴時由有管轄權之法院或縣司法處起訴等適用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8/06/10
  • 相關地點
    湖南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居正;陳長簇;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9/04/18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