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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地院為解釋定期或未定期租賃於事變更後租賃權是否繼續存在疑義

首都地院院長{#汪兆彭#}電請解釋定期或未定期租賃於事變更後租賃權是否繼續存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戰前租屋因首都淪陷於還都後遷避後方不能使用者承租人還都後有無租賃權應分別定期或未定期之情形適用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2/11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汪兆彭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7/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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