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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解釋收復區房屋租賃事件適用法律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收復區房屋租賃事件適用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釋示租賃未定期限之房屋承租人甲於戰後遷避他處可認其不再使用房屋之意思即為終止契約之默示意思表示以出租人乙可了解時發生效力該租賃契約既終止該房屋受讓人丙即無繼續存在餘地等法律適用情形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11/20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1/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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