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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政府教育廳為解釋民法第七七○條適用疑義

貴州省政府教育廳電請解釋民法第七七○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行政機關以公庫所有之意思占有人民不動產者如具備民法第七七○條要件自得為公庫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4/10
  • 相關地點
    貴州;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6/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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