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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總管理處請解釋支票記載兩個以上之付款地是否為票據法第一二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所許由

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函請解釋支票記載兩個以上之付款地是否為票據法第一二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允許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票據法條款記載付款地必須單一不得為兩個以上之記載依該院院字第二七七二號解釋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9/2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民事/民商法
  • 相關人員
    居正;李茇;洪文瀾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11/2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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