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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九條第二款適用疑義

內政部函轉請解釋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九條第二款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該案被判褫奪公權而經宣告緩刑者其在緩刑期內仍得應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或當選為省縣公職人員者不得撤銷其資格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1/30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其他
  • 相關人員
    張厲生;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7/1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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