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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院部請解釋施行新縣制後縣以下各組織職權已有變更抄送現行法規煩請解釋縣司法處對區署行文疑義

司法行政部呈據四川高等法院等請解釋縣司法處對區署行文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自新縣制實施後依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明定鄉鎮公所設置警衛其鄉鎮長自係執行公安事務人員與刑事訴訟法第二○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司法警官相當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8/09
  • 相關地點
    四川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其他
  • 相關人員
    居正;謝冠生;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1/2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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