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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參議會為國大選罷法第十二條及立委選罷法第十二條疑義

南京市參議會函轉請解釋國大選罷法第十二條立委選罷法第十二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令示最高法院案揭僅法規定有被選舉權而願為侯選人時經所定名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限制則政黨黨員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自得僅經法定名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登記為候選人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0/09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陳裕光;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1/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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