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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省公營事業機關職員是否可以兼任民意機關代表疑義

內政部電轉請解釋為省公營事業機關職員是否可以兼任民意機關代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四川省農業機械運輸等公司科教館職員如非委派以上之文職可當選為省市縣等參議員至可否兼任參議員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自不得兼任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1/28
  • 相關地點
    四川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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